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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过程中常见问题解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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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在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时,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中“转入机构意见”一栏如何填写。
 
  答:应在该栏中填写“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”,并由拟申请成为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(首席合伙人)签字。
 
  二、在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时,本省内转所,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中“转出协会注册管理部门意见”一栏需要盖章吗?
 
  答:无论省内转所还是跨省转所,都需由转出所在地的地方协会加盖转所章。
 
  三、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上的姓名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姓名不符怎么办。
 
  答:按照注册资产评估师信息变更手续办理。
 
  四、在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时,跨省转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资产评估师、合伙人(股东)注册情况审核汇总表由谁出具。
 
  答:由转出所在地的地方协会出具。
 
  五、在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时,跨省转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(股东)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由谁出具。
 
  答:由转出所在地的地方协会出具。
 
  六、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(股东)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中,不良执业记录指什么?
 
  答:不良执业记录指所受到的自律惩戒、行政处罚、刑事处罚。
 
  七、负责受理的地方协会应及时在注册管理系统中提交“上报机构新建”信息以及“上报执业变更”信息。如属于分立新设的,则要提交“上报机构变更”信息。